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03)佛中法民意中字号。 1170
上诉人(原告和原告)冯晓辉(原名陈晓辉),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居。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红星路9街4号。
法定代表人冯玉英,女,1961年8月5日出生,地址与上述相同,是上诉人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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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专英律师,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现居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永口中新新村6号。
被上诉人(原告和被告)陈满群,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居。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聚龙1巷5号。
上诉人冯晓辉不服民事判决书(2003)顺发民一初字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第1146号关于支持纠纷的案件,并向本院上诉。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成立合议庭。2003年6月11日,法院对上诉人冯小慧律师刘传英和被上诉人陈满群进行了质询。该案现已结案。
初审中的审判发现:原告冯小慧是冯玉英的已婚女儿,被告人陈曼群,1986年5月12日出生。1991年7月9日,冯玉英和陈满群通过调解离婚。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同意已婚女儿陈晓辉(本案原告冯晓辉)应由冯玉英(原告冯玉英)抚养长大。陈小慧独立生活后,她选择跟随父亲和母亲。从那以后,原告一直与冯玉英住在一起。2002年9月,原告就读于顺德市容桂区胡锦超职业中学。原告认为,冯玉英初中毕业后仍可自由承担一切费用,给生活和生活造成困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576元的选课费,学费。费用和高中三年的生活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一方负担全部或者部分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关于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会阻止孩子在必要时向任何父母提出合理的要求,而该请求超出了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冯玉英离婚时不需要陈满群来支付女儿的support养费。冯玉英放弃公民权利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冯玉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冯晓辉,尽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的反证,可能会要求被告提出超出原始协议中原始父母支持计划的合理要求。育英有正常来源。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款项,来源金额大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关于冯玉英关于将两者的份额用于房屋建筑和装修的建议,冯玉英处置了冯小慧的财产,并不是因为冯小慧没有教育和生活费用的来源,而是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原告冯小辉的主张被驳回。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